苏教高函〔2022〕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 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1﹞32 号),经主办高校自查填报、设区市教育局属地审核、专家认定和省教育厅复核公示,现将2022年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结果暨新增备案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名单(附件1-4)予以公布,新增备案站点试点1年。
各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单,定期排查梳理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各类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对已明确撤销或停止招生的站点,主办高校应会同设站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确保平稳过渡。
各设站单位和站点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主办高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文件公布的专业、层次、形式配合主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虚假宣传、搭车收费牟利、跨区域招生、通过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恶性抢夺生源、有偿组织生源等行为。
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站点的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视情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教育厅通过“江苏教育”网站和“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公布站点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部门和主办高校要通过本地(本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闻媒体加强信息发布与宣传,积极引导在职从业人员、社会其他人员选择备案的站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省教育厅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