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开放大学教务部印发了《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结合以下几个问题,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 制定“办法”的背景。
教育部于今年4月颁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学校当前执行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于2004年颁布,已不适应教育部的最新要求和目前的管理方式。
为规范学习中心管理,促进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办学体系建设,教务部根据“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2.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
本次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办法”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推动学习中心规范运行。
二是落实“通知”精神。“通知”以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为主要目标,聚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落实各级主体责任,管好校外教学点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参考“通知”相关要求,明确了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标准、设置流程与管理措施。
三是坚持体系办学。“办法”立足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办学实际情况、坚持两级统筹,通过加强学习中心建设,规范学习中心管理,做强基层办学组织,促进办学体系持续良性发展,推动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
四是优化基层办学组织。学习中心是国家开放大学最末端办学单位,“办法”按照规范管理、平稳运行、有序退出的原则,出台了相应管理措施,围绕不断提升体系办学能力、提高学习支持服务水平,努力将学习中心建设成为办学体系的重要支撑,当地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请介绍一下针对学习中心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落实“通知”要求,分级、分类管理学习中心。“通知”明确提出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内。“办法”结合开放大学办学实际,按照学习中心性质及归属单位不同,由总部、分部按照审批、备案方式对系统内、系统外学习中心分级、分类管理。
二是明确学习中心设置标准。“办法”参考“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开放大学办学实际,广泛征求办学体系意见,制定了“学习中心基本办学条件”,从办学资质、硬件条件、师资队伍等6个方面明确了学习中心设置的基本条件,为学习中心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相应依据。
三是规范学习中心管理。学习中心的管理涵盖了从准入、评估、检查、处分、停招、撤销、整改与恢复等多个环节。为加强对学习中心的监督与检查,“办法”建立了学习中心年报年检机制,总部、分部(学院)对学习中心办学过程及运行状况进行年检,对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采取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等处理,对不合格的学习中心进行清退、撤销,形成了学习中心的处理与退出机制。通过多环节的联动治理,“办法”实现了学习中心从准入、检查、处理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是加强系统外学习中心风险控制。为防范系统外学习中心办学风险,根据“通知”相关精神,“办法”明确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办法”要求系统外学习中心采取学费直收模式,分别由总部、分部根据其隶属关系对相应学习中心进行学费直收;“办法”提出系统外学习中心建立保证金制度,如出现学习中心违规或受处理情况,用保证金账户费用统筹解决违规学习中心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3. 下一步的工作考虑是什么。
一是启动系统外学习中心清查清理。“通知”已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点要求,“办法”对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条件也做了详细规定。“办法”印发后教务部将开展学习中心清查清理专项工作,按照“通知”、“办法”相应要求对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开展清查清理,符合设点要求的按照“办法”要求准备相应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春季学期起暂停招生。
二是组织报送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材料。根据“通知”要求,教育部拟于2023年初开展首次系统外学习中心报送工作。“办法”已明确报送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条件、审批流程及材料要求,教务部将组织各分部、学院根据系统外学习中心隶属关系,分头对所辖系统外学习中心开展实地考察及评审。各单位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压实责任,按照教育部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材料准备及报送工作。
三是加强引导、落实整改。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覆盖面广,情况复杂,不少系统内学习中心存在办学条件薄弱,办学支撑能力不足的情况。针对这些办学体系的薄弱点,国家开放大学将设置过渡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引导,鼓励这些学习中心逐步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支撑能力。针对不合格的系统外学习中心,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及各分部(学院)也要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争取按期完成整改;各分部(学院)要落实好两级统筹,保证不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在籍学生正常学习考试,妥善处理办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