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修改稿》共29条,坚持务实管用、“小快灵”和“少而精”的立法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省情实际,实化细化部分上位法散见性规定,不分章节、有几条写几条。
完善老年教育的管理体系,《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强化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和首次审议时的《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修改稿》致力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的老年教育基层网络,新增“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等公益性教育平台,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推动创新老年教育方式,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支持开放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