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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促进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11月3日,陕西省教育厅在官方网站上发文,就《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4日起,陕西省教育厅就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高教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严禁无证办学。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所称的民非高教机构,是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机构。

民非高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助学。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并且省教育厅对民非高教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包括:招生简章、在各类媒体刊登的招生广告、向学生下发的《学习通知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应统一下发《学习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符合机构的性质和定位。

民非高教机构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质、资格。民非高教机构应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非高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相关手续。民非高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面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募集办学资金。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给予3个月整改期。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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