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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年起不再接受省外高校脱产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在粤招生

12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在前期征求并吸纳部分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广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细则》主要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省外高校在粤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要求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与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细则》提出,高校要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主讲教师中,本校专任教师占比不低于60%,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低于30%。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每个新增专业须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不少于7名并实际教学。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专科层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名。

《细则》强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仅能开展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并在校本部及正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开放大学开展开放教育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不得举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并在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及正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可以开展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学习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脱产形式仅限在自有校区内办学,非脱产形式在校本部及正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从2023年起,不接受省外高校脱产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在粤招生。

《细则》规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4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专科专业,不得增设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各类高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首次设置招生的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变更学习形式的专业均视为新增专业。原则上每所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30个,每年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5个。初次申请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当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

《细则》还提到,普通本科高校应聚焦主业,以本科专业为主,重点做好本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且不跨省招录专科学生。相关高校要逐步减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数量和招生规模,并于3年内取消专科专业招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医学专业不得安排校本部之外的招生计划。艺术和外语类专业校本部之外的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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