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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民政厅日前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凡在山西省完成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即要适应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主要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社会工作实务,相关理论知识等内容。

《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主要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由山西省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继续教育;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山西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实施办法》明确,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出了要求。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由省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继续教育;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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