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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等继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学点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此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内蒙古自2023年1月起各地、各高校按照《管理办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于已备案但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须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合规利益与需求满足。

《管理办法》设点单位资质要求,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 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等学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 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在本《管理办法》发布之前, 已备案函授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予以适当保留,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一)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

(二)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学校类型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四)办学内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

《管理办法》规定,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为: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与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为:

(一)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 育行政部门、主办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未经主办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 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 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三) 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 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 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 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 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 制,并严格执行;

(八) 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 合主办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管理办法》强调,各主办学校每年11月前应对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各主办学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应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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