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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

4月4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印发通知,发布《甘肃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

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抓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条  审核权限: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组织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审核范围: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其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该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应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六条  审核要求: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专业,均须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报告,拟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二)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简况表及公示材料;

(三)有关教学文件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含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拟实施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必要支撑材料;

(四)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第七条  审核内容及程序: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授权的评审内容、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教学资源及利用、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质量保障等方面。

(二)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专家组由省学位办负责聘请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聘请与组织。专家组一般5—7人,由同行专家、职业教育管理专家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与申请学校和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须超过半数,职业教育管理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各1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行业企业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态势及人才需求。

(三)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一般采取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评审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获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四)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采取专家组会议评审与进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相关文件对申请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分专业逐一进行评审并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待实地评审确定、未通过三种。表决结果获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为“通过”;获二分之一及以上,不足三分之二同意票的,为“待实地评审确定”;不足二分之一同意票的,为“未通过”。

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专家组会议评审结果为“待实地评审确定”的申报专业,由省学位办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评审专家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相关文件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通过。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第八条  授权审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单位(专业)的审批:

(一)省学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二)审批结果为“未通过”的申报授权单位(专业)不能行使学位授权,待整改建设后次年重新申报。

(三)未获学位授权的单位(专业),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和技能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相同专业具有学位授权的其他高校推荐。被推荐高校对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自审要求,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同时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不用再次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开展自审工作的高校须制定自审办法,明确自审标准、程序等内容,自审办法和审核结果由省学位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授予标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授予程序: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授予门类: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发布的《高职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中的学位门类授予。

第十二条 授予范围: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三条 授予表彰: 表彰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机构权责: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甘肃地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管理、质量监督和信息等工作,结合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省内各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主动公开甘肃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发布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十五条 质量抽检: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十六条 制度保障: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和学位授予救济机制,完善和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处理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全日制),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学位办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学位撤销: 严格预防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予以撤销,并注销相应学位授予信息,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办学: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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