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202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细化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发展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新时代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试行办法》共包括十二章44条。包括总则、举办资质要求、办学管理、设置与管理、保障机制、附则。
主要内容:
总则(第一章,共4条)。明确起草依据、试行办法指导精神、基本原则和本办法适用范围。
举办资质要求(第二章,共3条)。规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资质、主办高校应承担的职责,创新了老年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模式。
办学管理(第三章至第七章,共16条)。从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与服务、考核与毕业管理、学历学位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要求。
设置与管理(第八章、第九章,共13条)。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2方面,提出13项具体要求,明确设置的基本条件、数量布局、设置与备案程序、校外教学点应承担的职责。
保障机制(第十章、第十一章,共13条)。从收费和经费使用、质量保障机制2方面,提出6项具体要求,对学费收缴管理和工作经费拨付办法,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主办高校的监管职责和有关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附则(第十二章,共2条)。做出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解释权等规定。
三、如何界定《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闽举办函授、业余、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脱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或主考学校)、校外教学点、社会助学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机构是指经审批(备案)的社会助学机构和经同意开展自考助学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线上、线下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场所。
四、《试行办法》中提到的老年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有哪些规定?
我省作为第一个出台《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省份,已经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试行办法》第七条开展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做了阐释和要求。支持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学、福建老年开放(互联网)大学依托校本部办学资源,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探索开设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通过“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学分银行个人帐号和终身学习档案,存储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促进老年教育与学历继续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五、对教学组织实施是怎么规定的?
主办高校要强化教学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线下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的20%,其中医学国控类专业以线下面授为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等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主办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六、对规范招生行为和学籍管理有哪些规定?
主办高校要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招生简章等材料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发,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对于发现涉及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主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主办高校对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变更、勘误审查,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主办高校永久保存。
七、对学生毕业管理与学历学位授予有哪些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与全日制毕业生相同,纳入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抽检比例不低于2%,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杜绝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的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成人高校除外)。主办高校要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八、如何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省教育厅依据本省专业设置和布局规划,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促进本区域主办高校专业合理布局、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支持本科高校立足服务我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建设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开设“服务地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支持高职院校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开设“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专业。
九、设立校外教学点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主办高校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参考》要求的师资、管理人员、教学平台、数字资源,教学场所、图书、计算机、语音室等专业教学需要的软硬件条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同时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十、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如何监管?
主办高校应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专业检查评估,排查梳理办学各类问题,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核。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对具有资质的教学点实行“白名单”制度,对违规举办高校和教学点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开展招生、收费、教材、考试、师德师风、教材管理等常规检查,强化督导和检查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