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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业强国背景下农民教育教师培养体系

  党的二十大在擘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蓝图时,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农民是农业强国的建设主体,农民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其中,农民教育教师队伍质量的高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教育发展的高度。因此,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有序有效推进现代农民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需要高质量农民教育教师队伍的支撑。

  建构教师标准框架,体现农民教育教师队伍类型特征

  农民教育教师标准是农民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保障。新时代,我们要从入职培养到持续专业发展,从教师到农民教育机构管理者,从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兼职教师等农民教育教师发展的全过程、全员和全方位构建体现类型特征的农民教育教师标准框架。研究出台农民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作为农民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任用和评价的基本依据。以专职教师为主要对象,以师德为第一标准,按照两个发展层级(农民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三级发展标准(初级、中级和高级)和通用标准的多维框架,构建农民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国家标准。

  构建农民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打造教师队伍发展平台

  深入实施五年一周期的农民教育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构建国家培训示范引领、省级统筹实施、市县联动保障、校本特色研修的四级培训体系。

  在培训项目开发上,利用中央部门预算资金,设立“农教国培”示范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团队研修、校长培训和教师培训,发挥高端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分类分层开展教师培训,区别来自企业兼职教师及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等,开展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培训项目。

  在培训内容设置上,农民教育的教育性决定了其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知识本位价值取向,它是产业技术思维逻辑下工作知识的学习(包括职业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结合农民教育的产业导向,决定了其教师能力的内容维度是职业理论素养、产业理论素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与产业实践能力的融合。

  在培养模式创设上,构建共同体式的农民教育师资培养模式。需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科研院所等联合起来组成培养共同体,根据不同分工共同承担农民教育师资的培养任务。其中,政府部门承担农业农村发展形势与相关政策教学任务,高等院校负责师德师风、产业理论和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的授课,行业企业负责实践操作与技术技能传授,涉农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农民教育适应性和应用性实践,科研院所负责具有应用类的研发能力培养,从而打造具有实质性“双师型”能力的农民教育师资。

  在培训方式创新上,建设教师线上进修公共服务平台,扩大优质资源和服务有效供给。安排教师年度线上进修任务,学习“通识+专业+个性发展”课程,包括思政师德、产业技术教学、心理健康等内容;上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培养带动区域骨干教师成长,辐射影响教师校长,工作室共享优质资源。

  在培训基地建设上,积极创建国家级农民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和全国农民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给予项目经费补助,充分彰显涉农教育机构和涉农企业在农民教育教师培训中的重要地位。

  开展农民教育教师管理改革,加快教师队伍制度创新

  一方面,开展农民教育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设置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尤其是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银龄教师聘任岗,发挥企业、涉农院校等退休的银龄教师、银龄工匠作用,让他们成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鲜活力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加入工作,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

  另一方面,建立农民教育教师评价框架。通过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积极建构农民教育教师多主体、多维度、分类别的评价方式。首先从评价内容上,要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体现农民教育教师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要将教师参与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产品研发和跟踪指导服务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其次从评价主体上,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业企业、农民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多元参与的教师评价主体;最后从评价对象上,要根据分类评价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方法。

  提“质”增“量”,探寻农民教育教师培养经费未来出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五部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中特别强调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按照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中的受益原则,成人学习与教育经费主要由其获益者,即政府、雇主、成人学习者、国际援助机构等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财政是成人学习与教育经费的最主要部分,起兜底性作用。同时,为确保弱势群体不因学习与教育经费匮乏而“掉队”,成人学习与教育经费应向弱势群体倾斜。公共财政是资助弱势群体参与成人学习与教育的主渠道。因此,建议国家在设置面向农民培训的财政经费项目同时,增设农民教育教师培养专项经费,并以进修师资、国际援助机构出资等方式辅以补充。

  (作者单位系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作者:孙静茹 于燕

  《中国教育报》2024年03月13日第7版 版名:职教周刊·教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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