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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基建议〔2021〕384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实现优先扶助特殊儿童财政投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特殊教育法治建设、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等举措,不断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努力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是加强特殊教育法治建设。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为落实细化上述法律的要求,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进行修订。作为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条例》明确要求,“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并对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等做出专门规定,对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培养培训、待遇保障以及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条件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教育部对《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条例》修订实施以来残疾人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二是加大特殊教育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于1989年开始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2014年起,将资金额度提高至每年4.1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提高至6000元,达到普通学生的6-8倍;建立健全资助制度,实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

三是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出台《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增加“特殊教育”序列,特教教师有了专门的从业资格证书。推动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试点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培养师范生的融合教育理念和教学能力。2020年,招收特殊教育专业的本专科高校增至80所,招生数和毕业生数稳步增长。通过“国培计划”和地方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已有18个省通过提高特教津贴标准或增加岗位补贴提高特教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在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对特教教师给予倾斜。2020年,特教专任教师由2015年的5.03万名增至6.62万名,增长达31.5%。

经过连续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普及水平显著提高,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财政保障能力大幅增强,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特殊教育底子薄、欠账多,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您提出的加强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教育部将在下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予以采纳吸收,重点推动以下工作:

一是编制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巩固深化《条例》实施成效。教育部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实施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按照“拓展、融合、提升”的总体思路,拓展发展成果,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同时,结合《条例》立法后评估结果,加大《条例》执法检查力度,推进特殊教育立法。

二是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央特教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三是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激励机制。推动师范类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指导各地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组织开展特教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推动提高特教教师待遇保障,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直接承担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您关于设立特殊儿童教育专项资金的建议,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已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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