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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23〕6号

HNPR—2023—03007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批示以及《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非脱产生:文科类2100元/生·年,理科类2200元/生·年,艺术类3800元/生·年,医药类3200元/生·年。存量脱产生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文科类3100元/生·年,理科类3200元/生·年,艺术类4800元/生·年,医药类4200元/生·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可上浮20%。其他高等院校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精品专业,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同意后,其学杂费标准可上浮10%。

2.湖南开放大学学杂费

(1)开放教育学费。本科(学制及学分执行当年国家开放大学各专业教学计划):理工、外语类11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15元、国家开放大学15元);艺术、医学类15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20元、国家开放大学20元);其它类9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10元、国家开放大学10元)。专科(学制及学分执行当年国家开放大学各专业教学计划):理工类、外语类9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7元、国家开放大学7元);艺术、医学类13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10元、国家开放大学10元);其它类70元/学分(每学分上交湖南开放大学5元、国家开放大学5元)。上述本、专科学费中已经包括学生分别上交湖南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的注册建档费、每学科考试费、毕业生审核和证书费,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2)学位英语考试费。对报名参加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收取考试费每生50元(含上交国家开放大学10元,湖南开放大学10元)。

(3)成人大专补考费。由教学班代省校向学生收取每科次10元/人,重修重考费每科次12元/人。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名考试考务费每生160元;专升本考试费4元/生·科。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书籍课本费。按年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现行普通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1.各高校要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校应创新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网上缴纳,完善线上缴费流程,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费纳入学校统一监管,避免中间环节,做到应缴尽缴。

2.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和自考助学班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3.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杂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公办高校学杂费、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收入,作为事业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和考试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缴费平台、校务公开栏等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学生。

5.各高校要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6.各高校应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监管,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签订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合同审查内部控制流程,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流失。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三、强化教育收费监管

1.各高校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2.各高校要切实承担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开展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要以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排查学费脱离财政监管、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到位,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

3.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学历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严肃进行处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

本通知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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