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政务服务网发布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办事指南。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原国家教委1993年9月16日印发)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手效;《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原国家教委1995年9月20日印发)第一条: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到其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归口负责函授站备案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协助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函授站备案工作,通知所属高等学校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学校也将其函授站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学校应在已经备案的函授站安排招生计划 。主办学校在未建立函授站的省市招生,需经国家教委同意。
申请普通高等学校异地举办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的条件:
1.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3.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5.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
6.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专科以上学历,辅导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7.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8.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专业的函授教育,应有教育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