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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谈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新时代高校如何办好人民满意的非学历教育

为了进一步促进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政策出台为重要举措的改革动向在继续教育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反响。《规定》围绕非学历教育发展的政策背景、指导思想、规范管理和条件保障,以及贯彻落实和责任担当问题,要求高校处理好强化公益属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遵循“归口管理、管办分离”要求,以高质量办学为核心,创新教学管理和培训模式,统筹开展好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非学历教育。

一、政策背景与指导思想

武丽志:2021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众关注的热点内容一度还上了微博热搜。为什么会引起如此高的关注?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总体考虑是什么?

邓毅:文件被热议,充分说明高校对发展非学历教育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学历教育是高校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当前各个学校都非常重视。有的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得还非常红火,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年收入有的达到了几个亿!还有不少高校的继续教育正在谋划如何从以学历教育为重心向以非学历教育为重心转型。与此同时,受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高校在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在办学定位、体制机制、培训质量、合作办学、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的品牌和声誉,非学历人才培养供给侧和高质量学习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在上述背景下,为了加快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强化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公益属性,引导高校依托学科专业优势特色,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规范开展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的非学历教育,教育部在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规定》。文件的出台为新时代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指明了行动方向,明确了主体责任和具体行为“边界”,作为发展非学历教育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武丽志:《规定》在总则里首先对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了界定,这个界定应当如何理解?不少高校关心的出国留学培训、大学生考研辅导、“自考助学+技能”等是否属于这个文件的管理范围?

廖来红:通常,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开篇都会对适用范围进行界定,这是其精准、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规定》第二条对非学历教育进行了界定。准确理解这一界定需要着重把握几点。第一,办学类型是“学历教育之外”,此处的“学历教育”包括学历和学位。凡以获取学历、学位为直接目的的教育活动,均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教育对象为“面向社会举办”,即不是面向本校的学生和教师。高校针对本校师生举办的各类培训,如本校新入职教职工培训、干部培训、教师专业能力培训、退休教职工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专业课程辅导等,均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办学目的是“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另外,这一条还明确“自学考试辅导”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这是因为1998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已有专门规定。

理解了上述要点,大家所关心的出国留学培训、大学生考研辅导、“自考助学+技能”等就容易辨识了。首先,中外合作办学,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教育,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其他面向社会招生开展的语言培训、课程培训等,为学习者后续申请国外高校提供辅助、指导,属于《规定》适用范围。其次,面向本校学生的考研辅导、公务员考试辅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不属于《规定》适用范围;但若招生对象突破自己的校园,如面向当地所有大学生甚至社会人员,则属于《规定》适用范围。再次,单纯的“自学助考”不在适用范围,若“自考助学+技能”中的“技能”培训是自考科目的一部分,也不在适用范围,但如果“技能”培训是自考科目之外的附加“培训”,则属于《规定》适用范围。另外,把学校的课程资源放在网上,如果是面向特定人群,有收费,有相对固定的组织、班级,就属于《规定》适用范围;如果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我个人理解,则在范围之外。

武丽志:《规定》明确高校非学历教育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应当如何理解公益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亓俊国:一般认为,非学历教育由主办者面向市场需求提供服务,并由需求方按劳付酬,供需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因而具有较强的市场属性。《规定》明确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我认为可做如下考虑:

第一,教育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外显功能,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内显功能,即促进个体发展。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教育”,本质是“育人”,同样具有这两个功能,这是强化公益属性的根本原因。此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是现代大学的五大职能,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践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承担为国育才、为党育人的使命与担当,而不能工具化、功利化。高校要通过举办非学历教育,推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履行职责和使命,而不能片面追求市场、盲目扩大规模。

第二,高校非学历教育不是完全由政府提供、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公共产品,而是按照“谁付费、谁受益”、合理收费原则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它以市场为准则,以满足部分社会群体高质量发展、个性化发展需求为目标。非学历教育并不是以政府为主体、用行政计划来配置资源,而多是通过招投标、比价、竞争性谈判、洽谈或资质遴选等市场机制,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让高校与需求方自主选择、自主达成合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既满足了用户需求,又推动了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教育服务。

因此,强化公益属性和发挥市场机制之间是辩证统一、相辅相依的关系。两者关系的处理,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要达到的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强化公益属性,就是要求高校明确办学主体责任与办学定位,将非学历教育作为人才培养与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使命担当,不以营利为目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则要求高校遵从市场规则,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根据经济社会与人才发展需求设计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武丽志:除了强化公益属性,《规定》还有哪些重要的指导思想?

廖来红:《规定》共有四条指导思想,除了强化公益属性外,还有三条。这四条指导思想作为《规定》的核心和灵魂,贯穿文件始终。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其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其写入宪法;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两个确立”,并用“十个明确”作了进一步概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行动指南,也是本规定最重要的指导思想、总的遵循。在此基础上,体现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

二是强调与学校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点和优势、办学能力等相适应。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前提是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并与学校的办学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不能超越这个前提、能力和条件。另外,要与本校的学科专业特点优势一致,比如,有的高校全日制教育以财经类专业为主,那非学历教育也应当主要围绕财经来开展,若抛开自己的优势专业,利用外部资源去扩张,举办没有学科支撑的建筑、能源、交通等项目,就显得“不务正业”。另外,在高校内部,各二级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也应与本院的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相一致,最好能够通过举办非学历教育实现对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的推动和助力。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实际中,必须将“规范”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加以规范,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绝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认为“规范”是限制“发展”,“发展”必然难以“规范”,这种理解是片面、狭隘的,也是错误的。

二、规范管理与条件保障武丽志:概括地说,《规定》对高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做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邓毅:总体来说,《规定》对高校的要求包括七个方面,对应文件主体部分的七章,可用七个“严”来概括:一是在“管理体制和职责”上,高校要严格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施“归口管理”,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科学化、规范化;二是在“立项与招生”上,高校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并进行信息公开,且要严格自主招生,严审招生宣传资料;三是在“合作办学”上要严控,通过严格控制合作办学,确保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降低办学风险、腐败风险;四是在“教学过程”上要严谨,科学实施过程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严肃证书发放;五是在“财务管理”上要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六是在“条件保障”上要严密,切实加强投入与条件保障,确保消防、食品、网络等方面安全;七是在“监督管理与处罚”上要严厉,特别是要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要严防死守。

武丽志:《规定》对“管办分离”和“归口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应当如何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要求?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什么?

吴志勇:文件出台前,高校存在多种类型的办学管理机制:一是管办分离、归口统筹。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能,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学科院系等承担办学职能,各院系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办学,继续教育学院与专业学院分工合作,互动共赢。二是管办合一、集中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等独立运行,既自主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又对全校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三是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一个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四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企业化办学管理体制,它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制度、工具、方法等运用到高校继续教育运营管理,项目运作实施企业化管理机制。五是无归口管理。一些刚刚起步或零星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学校层面对继续教育没有专门管理,而是由各办学单位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规定》明确“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既是基于当前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的实践探索和历史经验总结,也是基于促进非学历教育规范发展的目标要求。从一些高校的实践来看,管办分离、归口统筹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在学校层面统一要求、统一标准,有利于将多元化办学机构的各自优势转化为学校继续教育体系的整体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继续教育质量保证体系,防控各种风险;有利于高校继续教育整体品牌建设和声誉提升。管办分离是基本原则和表现形式,归口管理是主要目的和目标要求。对于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设置,各高校可根据继续教育发展历史阶段、发展规划、发展定位、规模结构等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管理部门,或者在现有部门下增设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如有的高校在教务处设非学历教育管理科(室、办),关键是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把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职责压实。另外,归口管理部门的设置一定要体现管办分离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武丽志:对于“管办分离”的要求,从办学部门来说,到底哪些部门可以办,哪些部门不能办?实践中高校应当如何区分把握?

吴志勇:《规定》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部门作了清晰界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高校要重点把握三点:一是谁来办学?办学部门是指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二是谁不能办学?“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以前有些高校的职能部门(如人事处、教务处等)、群团组织(如工会、团委等)也对外办一些培训,按照新规定是不允许的。《规定》还强调“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学校品牌的维护。对于这类法人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如何管理,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三是如何办学?办学方向是什么?《规定》“总则”已经做了明确要求,就是非学历教育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

武丽志:《规定》要求“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为什么?合作办学的风险到底在哪里?应当如何规避风险。高校应当如何把握合作办学的“度”?

卢楠:高校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必须坚决抵制逐利倾向,防止腐败风险,维护高校品牌声誉。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中组部、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制定的相关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坚守办学的自主权。确需与校外机构在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高校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要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严格规范经费使用。这里要注意的是,高校不得以招生为目的进行合作办学。客观而言,生源组织是高校的能力短板,过去高校很多合作是奔着合作方的市场招生,有些合作方甚至完全没有参与非学历教育的项目设计与过程实施,因此风险极大,高校容易被社会机构绑架,高校的品牌声誉容易被侵害。反过来,也有一些确需合作的情况,比如一些高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开展了面向海外的培训项目,为确保落地,通常会与当地机构进行合作;一些师范大学与县(区)教师发展中心合作,开展常态化线上线下混合研修;一些高校与“红色教育基地”合作,依托基地完成干部培训中的实践教学、现场教学环节等,这些合作都是合情合理的。

武丽志:《规定》在总则部分有3个很敏感的字眼——“自招、自办、自管”,这是不是引导高校以后都要自己办非学历教育?

孟宪明:文件说得很清楚,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这本身也是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维护高校的品牌声誉。文件出台前,高校不少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是由社会培训机构全程负责(包括招生、教学等),这就造成了高校办学主体责任的转移,损害了高校品牌和利益,也滋生了很多腐败风险。

另外,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培训是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之一,不能是市场化的内容,不应有社会培训机构参与,这在干部培训的政策文件中早已明确。但面向行业企业,体现高校学科特色的一些培训项目,根据需要可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合作单位充分调研社会需求,与高校一起研发,进行项目创新和课程打造,共同进行过程实施,这有利于非学历教育的项目落地,有利于产生接地气的项目,而不是空中楼阁。过去有一些一线人员不愿意听高校教授讲的课,就是因为理论多、模型多,实践少、案例少,不接地气,学了用不上,或者直接针对性不强。

卢楠:要强调的是,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由学校统一审批(不是备案,因此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高校所有非学历教育对外联合办学活动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签订正式合同,严禁任何二级学院对外与其他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以及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各高校归口管理部门要代表学校,加强对二级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另外,高校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非学历教育合同的法务审核要求与流程,加强对协议中责权利分配、保密条款、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的内容审核,切实降低法律风险,规避损害学校利益的条款。

武丽志:职业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与普通高校有何不同?特别是合作办学方面,有什么特殊性?

孟宪明:职业院校办学定位与普通高校不同,这类院校旨在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具有适应性、中介性、个体性和实用性特点,拥有与普通高校不同的实验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等优势。职业院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主要是面向行业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增强上岗竞争力的灵活多样的高层次培训和以增加新的知识、追求个人发展和完善、培养能力为核心的继续教育。《职教20条》等政策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通过产教融合协同开展高端人才研修项目,这个合作办学侧重的是紧贴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挖掘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等需求,推动关键技术、工艺、流程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职业院校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能以招生为目的,且办学主体必须是职业院校,并不是由企业来主导,更不能是整体外包。这些要求,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对待。

武丽志: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质量是第一位的,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应当如何保证质量,有哪些关键因素?高校需要注意什么?

傅强:教学质量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生命线,要更好地适应非学历教育项目时间短、周期快、适用性强的特点,必须坚持以高质量办学为核心。目前,非学历教育质量体系主要包括办学质量、项目质量和课程质量等要素,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保障体系关键在于评估实施的参与度、覆盖面和实效性,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问题导向、找准切口。要在借鉴党校系统质量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成人教育特点,以提升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抓手,针对面授、在线和混合等不同非学历教育项目,分层分类、科学设计测评节点和赋分指标。二是贯穿全程、动态优化。要通过训前调研、在线测评、学员座谈、跟班听课、教学督导、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有效构建训前、训中、训后一体化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和保障体系。三是以评促教、迭代提升。要强化质量评估结果的综合运用,即时解决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逐步健全训后回访、跟踪问效相关机制,增强非学历教育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除了上面谈到的质量保障体系,授课教师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团队也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非学历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师资队伍和从业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支队伍需要不断学习,加强培训。

武丽志:当前,高校财务的规范性越来越强,《规定》单独一章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财务管理做了要求。这些要求的内涵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高校在执行中应当守住哪些底线?

蒋文莉:《规定》第六章(财务管理)与高校的切身利益相关,关注度非常高。同时,也是因为高校非学历教育的财务管理方面容易出问题,是经济类腐败风险的多发地。这部分,《规定》从高校非学历教育的相关财务制度、收费标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四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制度。这是从完善高校内控体系提出来的。例如,有些高校在举办非学历教育时,存在收费和支出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不明确,想收多少收多少,想发多少发多少的情况;有些学校学费减免操作随意,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什么人可以批准减免,减免的审批权限是多少;有些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占用校内资源的成本分担机制不明确、不全面,等等。这些都需要高校加快推进制度建设。

二是收费标准要合规合理。对政府和上级有收费定价规定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对没有定价规定的项目,则可由学校自主、合理定价。所谓“合理定价”,就是体现非学历教育的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按成本定价,不追求过高收益。同时,也要合理分摊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项目实施需要支付的师资、食宿等成本,还包括项目占用学校资源产生的运营成本。

三是规范收入管理。文件要求学校必须把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在非学历教育办学尤其是合作办学过程中,不能少收更不能乱收,杜绝任何渠道代收。

四是规范支出管理。需要对外采购服务或物品的,要按地方和学校要求,执行采购程序。需要使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可按校内规定有偿使用,前提是高校建立占用内部资源的成本分摊机制。酬金发放必须把控好支付的渠道和据实与否,支付渠道必须是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要做到两个“实”,支付对象要实名,支付数量要真实。有些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教师课酬通过合作单位来支付,有些学校通过虚报授课工作量的方式提高支付额度,都是不允许的。那么,学校是否要严格按照项目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独立核算?这涉及学校财务管理的精细度,需要逐步推进、逐步细化。同时,要做到按照项目独立核算,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一个非学历教育项目除了要核算外付成本外,还要核算项目占用的内部资源的成本。学校只有建立占用内部资源的成本分摊机制,才能实现全面、真实、客观的项目核算机制。

亓俊国:高校通过开发实施具有竞争力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合理收费、获取合理的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还可以反哺高校全日制教学与科研。高校实施非学历教育,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根据项目品质与办学成本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定价与收费,并有所获益,以维持非学历教育的正常运行,并为高校的教育教学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

三、贯彻落实与责任担当武丽志:《规定》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应该说,省厅贯彻落实的担子不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着手做什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范大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履职尽责”,应该说担子不轻,压力不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着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尽快宣传贯彻。各省要召开本省高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会议,全面推进宣传贯彻《规定》精神和自查整改工作,准确传达国家对高校发展非学历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统筹指导省内高校按照优势特色专业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响应国家号召服务“乡村振兴”“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发挥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担当作用。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要尽快研究制订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或者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办法,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依法依规开展非学历办学评估检查工作。作为制订政策的前期工作,各省要尽快全面摸清本省非学历教育的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高校非学历教育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落实监督管理与处罚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联合相关部门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非学历教育领域”腐败风险问题进行彻查,确保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环境风清气正。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高校非学历教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真正做到“守土有责”。

武丽志:高校是非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要贯彻落实好《规定》,高校要做什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亓俊国:高校在严格落实《规定》过程中,需要关注三方面问题,并要有相关的措施予以推动落实。

第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与办学定位,准确把控办学方向。长期以来,部分高校在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将非学历教育作为了一个获取收入的渠道来看待,这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定位存在偏差的重要表现。贯彻落实《规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办学纳入高校的大学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党委领导及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将办学指导思想切实落实到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原则上来,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公益属性。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要体现高校自身的办学定位与特色优势,以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社会大众的发展需求为主体,根据自身办学资源与条件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不将非学历教育办学产业化,不盲目扩大规模。

第二,要建章立制,严格落实“归口管理、管办分离”要求,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升非学历教育治理能力。要从防范办学风险,防止腐败和保障质量的视角,制订并发布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与办学部门的权责关系,落实项目费用核算与审计;要基于“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从项目立项、招生宣传、收费、项目实施、质量监管到证书发放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非学历教育的治理水平;要面向学校办学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标准体系,加强教学督导与检查,通过学员满意度调查、绩效考核等方式严格落实质量监管措施。同时,高校管理部门要构建校内办学单位良性竞争与合作的非学历教育办学体系,鼓励校内办学单位之间的协同发展,并从监管的视角为符合规则的项目保驾护航。

第三,要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创新非学历教育办学机制,解决好“自主办学”和“开门办学”的问题。高校要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完全掌握办学权、招生权、管理权、教学权;严格审查合作办学单位资质,慎重合作办学,以高校为主体严格确定合作办学收益分配比例,规范合同签署。同时,高校要创新管理机制,保障办学部门按照非学历教育办学规律办学,鼓励办学部门面向市场办学、根据市场需求“开门办学”,允许办学部门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并有措施激发办学部门的办学活力。

武丽志:浙江大学等高校在非学历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行业内都有目共睹,在教学管理和培训模式创新上有什么经验?

傅强: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过程中,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在内的一批国内高校都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其中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其他高校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当前,新时代非学历教育事业面临着更高要求、更大挑战,高校要在加强规范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结合我们开展的课题调研,有三方面的经验值得深入总结和借鉴推广。

一是加强信息化管理。进入互联网时代,非学历教育的教学与管理同样离不开信息化。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好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与本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审批和过程性管理的可视化、实时化和精准化,强化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二是发挥好综合优势。高校要紧紧依托自身学科人才综合优势和所在地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坚持将地缘优势和学科优势相结合,加强各类教学资源库建设,更好地满足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高校发展非学历教育不要盲从,一定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优势,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自己的特色,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三是构建非学历教育新格局。要根据培训需求,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强化课程思政,将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延展第二课堂。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依托教育培训平台,开展招商引智对接活动,实现“培训+”增值赋能。

武丽志:当前有一些高校,不希望继续教育占用学校资源,更不允许影响到全日制教育,各位专家怎么看?

范大军:首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此制度框架下,党和政府提出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这明确了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尽职责,责无旁贷。大学早已不是,也不应是封闭的“象牙塔”,大学作为文化中心,是全体人民的大学。为推进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构建,高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服务全民学习提供优质资源、智力支持、教学管理服务等,还要围绕这些不断探索创新。

此外,高校要秉持“学校资源的公共属性”,统筹开展好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这是高校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不应当也不允许限制非学历教育发展。高校要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但也应充分优化校内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有条件的还应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以占用学校资源,担心影响全日制教育为由限制非学历教育发展是不可取的。

作者简介

“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课题组

参与研讨的“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课题组专家(按文中出现顺序):

邓毅,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院长、研究员/廖来红,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助理/亓俊国,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吴志勇,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卢楠,天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助理、副研究员/孟宪明,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傅强,浙江大学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副院长/蒋文莉,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总监、高级经济师/范大军,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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