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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胜:以严格规范推动校外教学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教育部在反复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从十个方面全面系统提出了要求。这一文件的出台为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奠定了基础,从顶层设计角度有针对性地解决校外教学点存在的瓶颈问题,应该讲思路上更加清晰,定位上更加明确,操作上更加务实,政策性结合实践性,既尊重历史又展望未来,必将成为纲领性文件,从而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严格规范,统筹校外教学点治理

  各类学历继续教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受教育对象逐渐趋同,运行模式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校外办学机构某些不规范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办学质量的质疑。教育部以“严格规范”统筹推动校外教学点治理,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为学历继续教育在规划轨道上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石。

  首先,定位上更加明晰。《通知》没有否定校外教学点的地位和作用,而是要求高校更加重视校外教学点建设的必要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管理的重要性。高校必须从质量的角度、品牌的高度落实校外教学点要“管的住、管理好”,使得校外教学点的定位更加明晰、作用更加凸显。

  其次,名称上更加明白。把成人教育的函授站、教学站,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和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统一规范命名为“校外教学点”。这一名称的规范有其特定的内涵:既明确了机构处于主办高校校园以外的空间位置,又明确其教育教学的职能,也避免了社会认知的混淆。

  再次,流程上更加明确。《通知》明确规定从招生、学籍管理、收费、教学过程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政策性强,操作上可行。同时以附件形式制定了“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流程和要求,从而保证从源头上的规范操作。

  二、明确责任,完善校外教学点治理体系

  《通知》明确了分级管理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校外教学点等相关者的责任,进一步优化了校外教学点治理体系,构建了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协同落实的新格局,必将推动校外教学点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切实提高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

  第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监管责任。明确了教育部以顶层设计推进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推动校外教学点的治理规范和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分级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全国一盘棋,整体推进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监管。

  第二是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高校承担着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负责。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按照标准从政策性、长远性和针对性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投入、完善制度、保证规范和发挥作用。

  第三是校外教学点的执行责任。作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外的依托和服务延伸,校外教学点承担着执行责任,发挥着学历继续教育“最后一公里”的作用。校外教学点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主管高校的各项制度,规范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和各项服务措施。

  三、问题导向,构建校外教学点治理长效机制

  针对学历继续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通知》针对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了校外教学点建设问题。

  第一,从源头控制规模膨胀乱象。《通知》要求,高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规划校外教学点建设,明确要求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只减不增,跨省以及地方高校的校外教学点设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了校外教学点的“野蛮增长”和“空降”等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区域外高校到本地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通知》要求校外教学点的依托机构,原则上应具有教育教学经验的体制内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在企业设置的教学点不得对外招生,适当保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减不增。总之,无论对高校,还是对依托机构,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从源头限制校外教学点的规模膨胀乱象。

  第二,高校全方位的监控机制。根据《通知》要求,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必须实现“上中下”三个层面的监控机制。其中“上”就是要求学历继续教育必须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的议事日程,使得继续教育能够有“声音”、有“地位”;“中”就是要加强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要求财务、审计、教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下”则是设立校外教学点退出机制,动态优化调整校外教学点数量,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学点予以惩戒或撤销。在动态调整优化监控过程中,发挥校外教学点应用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又能避免办学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漏洞。

  第三,基于负面清单设置预警机制。《通知》明确要求。要求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必须遵守“四不得”行为: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明确要求财务收费的“三不得”“两严禁”:(学费)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支,不得授权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禁上缴前分配。针对核心要素释放了严格的预警机制,一旦突破了负面清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理。

  四、落实落细教学环节,保证校外教学点治理实效

  继续教育虽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但并不能因此而放弃其固有的公益属性。《通知》进一步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必将有助于学历继续教育回归教育教学的本质。特别对依托校外教学点办学的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要求,落实落细保证校外教学点治理取得实效。

  第一是落实基础设施“硬”条件。“工作指引”里明确提出,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也是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必备的“硬”要求。这与校外教学点设置的依托单位资质要求相互呼应,避免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短期租赁场地等造成办学隐患和风险。

  第二是细化队伍建设“软”要求。“工作指引”里同样明确提出,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开办相应专业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辅导教师是作为“教学点”必须具备的要素和核心条件。作为教学机构,具备符合资质的教学人员是高校继续教育得以发展的重要的“软”条件。通知里明文规定,辅导教师的来源只有两个:高校自行选派或经过认定。《通知》明确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具备专业能力,从严把握教师来源,杜绝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三是狠抓毕业环节关键步骤。学历继续教育是一个从招生、教学到毕业的全链条过程,其中毕业环节作为“出口关”至关重要。《通知》要求各个高校严格毕业管理,特别是针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员查重,要求本科学生全员答辩,严把学位授予关。通过落实落细狠抓出口关,以关键步骤倒逼教学环节和招生环节,整体推动学历继续教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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