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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老年教育发展及启示

张  兴

(上海老年教育研究院,上海,200235 )

 

【作者简介】 张兴,上海老年大学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校长,上海市督学,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届高等教育督导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学博士,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和老年教育研究。

【摘要】老年教育是人口老龄化的产物。我国已经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中长期战略。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开展老年教育的实践探索也较早,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借鉴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经验,未来我国老年教育发展应该注重推进老年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推动老年教育组织形式多样化,拓展老年教育功能,多渠道筹措老年教育经费,加强老年教育法律保障。

【关键词】老年教育;老龄化社会;国际经验

 

老年教育一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常见的有长者教育、老人教育、第三年龄教育、银发族教育、资深公民教育等,是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为目标的教育。1956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所发表了《世界人口老龄化及经济社会后果》,标志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82年7月,联合国在维也纳专门召开了首届世界老龄问题大会(TheFirstWorldAssemblyonAging),就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策略和行动计划等进行专门的讨论,会议通过了《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强调接受教育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在制订教育和培训政策与方案时,应当考虑到年长者的各种需要以及人口老龄化对发展造成的影响”。[1]1991年颁发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老年人应能参加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2]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老龄问题宣言》指出,应“将老年人视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而不是负担。”[3]2002年,联合国在马德里召开了第二次世界老龄问题大会,会议通过了《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政治宣言》,敦促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必须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战略应对人口老龄化,强调“老年人只要愿意并有能力,应一直有机会工作,从事令其满意的生产性工作,同时有机会继续参与教育和培训方案。”[4]与此同时,随着终身教育理论的兴起和广泛传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庞大的老年人群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终身教育的最终目标——处处可学、时时可学、人人可学的学习型社会也就无法建成。总之,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及“学习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的共识形成,在国际社会普遍关注、联合国大力倡导和终身教育理念强势助推等多种因素影响下,老年教育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本文对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我国老年教育发展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产生

老年教育是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产物。1865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一百年后,世界上第一所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第三年龄大学(UniversityoftheThirdAge,简称U3A)也诞生在法国。1973年,在皮埃尔·维拉斯(PierreVellas)教授的倡议下,图卢兹第三老龄大学正式成立,大学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任何人开放,学习活动安排在白天,每周5天,每年8到9个月,学习内容主要集中在人文和艺术方面。此后三年,U3A陆续在比利时、瑞士、波兰、意大利、西班牙和加拿大魁北克建立。1981年7月,英国第一所“U3A”在剑桥成立,并迅速在其他城镇复制。与法国的第三年龄大学不同的是,英国的第三年龄大学没有来自官方机构的财政和行政支持,而是采用一种基于互惠、相互给予和索取原则的自助方法来开展第三年龄教育,其活动经常在成员自己的家里举行。[5]之所以取名第三年龄大学,是因为第三年龄大学的创始人之一——彼得·拉斯里特(PeterLaslett)在其代表作《新的生命图景:第三年龄的诞生》(AFreshMapofLife:TheEmergenceoftheThirdAge)一书中提出,人的一生有四个年龄段:第一个年龄段是0-14岁,这是一个人开始社会化和接受教育的时期,是一个依赖的时期;第二个年龄段是15-64岁,这是一个人从开始工作直到退休的时期,也是一个人成家立业、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的时期,这个时期生命力最旺盛,但往往受社会和家庭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充分地发挥这种旺盛生命力;第三年龄是65岁退休以后开始,到身心机能开始进入快速衰退的时期,这是一个人自我成就、自我发展的时期;第四年龄是生活不能自理、依赖他人照料直至死亡的时期。从以上年龄划分可以看出,第一、第二和第三年龄段之间都有明确的年龄界限,而第三和第四年龄段之间没有明确的年龄界限。开展老年教育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延长第三年龄,缩短第四年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第三年龄大学成立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仅仅将老年人纳入传统成人教育对象范畴的束缚,突出了老年人的教育需求和教育特点。

人口老龄化是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也将成为引发21世纪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变化的重要因素。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15世界人口老龄化报告》,2000年在全世界201个国家和地区中,共有71个国家和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10%,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有18个国家和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20%,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到2015年,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有44个国家和地区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30年,将有133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有71个国家和地区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4个国家和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30%,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到2050年,将有160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有116个国家和地区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58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6]可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人口变化不可逆转的趋势,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9年提出了积极老龄化(ActiveAging)的理念,强调老年人应持续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与公众事务。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和十九大也多次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打造高质量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都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开展老年教育无疑是效益最高的有效策略。正如美国著名成人教育专家哈瑞·穆迪所言,“事实上,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一个很受欢迎的策略,就是在教育、工作或休闲等方面,给所有年龄段的人以更多灵活选择的空间。”[7]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也发现,教育可以提升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水平,促进老年人的自立和独立,从而缩减对公共和私人资源的需求。从国际老年教育发展的实践来看,发展老年教育可以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缓衰老,从而减轻社会负担,甚至可以通过老年教育,实现老年人力资源的二次开发,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这么说,在现代社会,老年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和价值。可以预见,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程度不断加深,老年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展,未来需求也将呈井喷式增长。

二、国际老年教育发展经验比较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老年教育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方兴未艾。除了第三年龄大学之外,发达国家还结合各自发展阶段、教育制度和社会文化传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在老年教育办学主体、组织形式、功能定位、经费筹措、法律保障等方面都探索积累了丰富、可资借鉴的老年教育经验。

(一)关于老年教育办学主体

办学主体是指谁来举办老年教育。从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实践来看,办学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主要有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老年教育、社会组织举办的老年教育、以老年人自我服务为主开展的老年教育等多种主体举办的老年教育。

日本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亚洲发达国家,其老年教育办学主体是非常多元的,福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民间团体都是老年教育的主体。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福利部门将老年福利事业和老年教育结合起来,采用委托举办或自行举办的方式开展老年教育,其典型的老年教育机构是老人俱乐部。老人俱乐部最初是一种自发组织的老年人社会团体。1963年《老人福利法》颁布后,福利部门开始资助老人俱乐部,并形成了以日本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为中心的遍布全日本各地的老年教育机构。老人俱乐部在日本分布广、规模大、参与率高,在日本老年教育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据日本劳动厚生省的统计,2006年各都道府县的老人俱乐部总数达到124120个,老年人7807716人。[8]日本教育部门举办的老年教育大部分由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其活动主要利用公民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现有文化教育设施举行。20世纪90年代后,受日本经济衰退的影响,民间机构举办的老年教育开始盛行,民间机构开展的老年教育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除了单一主体举办的老年教育之外,在很多发达国家还出现了不同办学主体联合举办老年教育的情形。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与房地产商合作,第一个拨款建设了拥有500套住房的“退休村”,供老年人居住,同时开展老年教育活动。[9]除了政府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为老年人提供的教育服务外,老年人自己也可以成为老年教育的办学主体,这是老年教育特有的、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的特征。在美国的退休学习所(InstitutesforLearninginRetirement),老年人自己就是领导者、组织者和决策者,在课程设计、教学组织、学费标准以及日常管理方面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关于老年教育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指如何开展老年教育。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老年教育的组织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具体而言,有在第三年龄大学开展的老年教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远程老年教育、普通高校直接向老年人开放,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灵活开展的老年教育等。

举办第三年龄大学是国际上开展老年教育的常见形式,主要有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两种典型模式,以及吸收了两者长处的混合模式。法国第三年龄大学的场地、课程和师资均由其所依附的传统大学提供,主要以讲座和教授的形式呈现,大多数课程可以让学生获得大学承认的学分,当然也有部分只对老年人开设的短期课程,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学习需求。英国第三年龄大学不依附于传统大学,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愿、自助、自主、自治的学习团体。所有学习活动,都由学员根据自身兴趣自主组织开展,学什么课程、在哪里学、在什么时间学、由谁来教授相关课程等,都是由学员自主决定的。它主要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呈现,鼓励在不同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学员,与其他学员分享知识。因此,教师和学员的身份是可以互换的,老年人在某门课程可能是学员,但在另一门课程可能又是教师。英国第三年龄大学没有入学门槛,课程学习成果不能认定为大学承认的学分,也不会颁发任何学历资格证书,其行政事务和教学管理完全由志愿者完成。除了这两种典型的第三年龄大学的模式外,芬兰等国家借鉴和融合了法国和英国第三年龄大学的模式,形成了兼具两种模式特点的混合式第三年龄大学模式。[10]

远程老年教育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老年教育的组织形式。英国开放大学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典范,开通了“课程网络”“课程网络学习日”“虚拟学习小组”等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网上资源,满足不同居住区域和不同文化层次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普通高校直接向老年人开放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老年教育形式。在英国,老年人可以与其他年龄段的正常成人一样,以普通成人的角色接受教育。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受教育权,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颁布了《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专院校不得设置年龄限制。德国学术型大学和部分应用科学大学从1979年起就开始定期为老年人开设各类课程。除了少数受限制的专业外,德国大学几乎所有的专业都向老年人开放。[11]此外,开展老年教育的形式还有利用高校资源开设面向老年人的暑期学校和讲座、面向老年人的短期游学教育等。

(三)关于老年教育经费

经费来源是指谁出钱来办老年教育,这个问题往往与办学主体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谁主办,谁就负有经费筹措之责。从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实践来看,老年教育经费有的以财政经费为主,有的以学费收入为主,有的以社会捐赠收入为主。总体而言,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不同,老年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趋势,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由政府把老年教育的经费全部承担下来。

法国高等教育非常发达,财政经费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位居世界前列,老年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政府,第三年龄大学经费大多来源于大学,也有少数来自地方政府的经费,学生需要缴纳的学费很低。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缓慢,政府财政紧缩,法国第三年龄大学学费有上涨的趋势。英国的第三年龄大学在经费来源上强调自给自足,不依赖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和各类捐款,如英国国家乐透基金就是捐赠老年教育的常客。美国举办老年教育的机构主要有老年中心、社区学院、非营利性的老人寄宿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联邦和州政府、地方税收、学生学费等。[12]此外,民间基金捐助也是老年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之一。比如,美国的奥谢尔基金会对50人规模以上的老年教育机构,提供每人50美元的学费补助,对规模50人以下的老年教育机构,提供每人30美元的学费补助,补助金直接打入学校专款账户。[13]在日本,老人俱乐部经费构成中,会费收入占20.8%,政府补助经费占30.7%,事业收入占3.8%,捐款占5.1%,办学结余占31.1%。[14]

(四)关于老年教育功能

教育具有促进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双重功能,老年教育同样如此。从国际老年教育的发展来看,注重老年教育的个体发展促进功能是共同的特点,即各国老年教育,不管是哪一个主体举办、以何种形式组织老年教育,都注重教育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但如果将老年教育的功能局限在个体功能的发挥上,这不仅是对老年教育的误解,也是对老年教育社会功能的巨大浪费。从国际老年教育的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老年教育双重功能的发挥。

20世纪70年代后,为了复苏石油危机重创后的日本经济,应对“少子化”时代“人口红利”的终结,日本老年教育政策开始转向,明确提出老年事业发展的策略要向进一步开发和利用老年人智力的方向转变,并于1978年启动实施了“老年人人才活用计划”。1991年和1999年又先后出台了《高龄者能力开发情报中心运营事业》和《为了促进高龄者的生存意义的就业支援事业》等政策文件,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引导老年教育坚持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向。[15]作为经济大国,美国历来有效率至上的传统,这一点在老年教育同样明显地体现出来。美国重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老年人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继续服务社会,并规定老年服务机构必须为退休但有再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据统计,美国有20%左右的退休老人在继续提供各种有偿的社会服务。[16]韩国同样注重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这些国家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了老年教育投资由福利性到生产性的转变,实现了老年人从“包袱”到“财富”的转变。

(五)加强老年教育法律保障

依靠法律来保障老年教育的发展是国际老年教育发展的普遍经验。从发达国家对老年教育的定位来看,大多将老年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终身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老年教育的相关内容,并且注重教育部门与福利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为老年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1965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老年教育政策》,明确提出让老人接受教育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社会福利,要求联邦政府每隔十年定期举办研讨会,研究支持老年教育的公共政策。[17]1976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成为第一个制定终身教育特别法的国家。此后,《美国老年人法》《禁止歧视老年人法》《美国老年人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的出台,为美国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韩国强调以生产性老龄化(ProductiveAging)理念为立法取向,注重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挖掘老年人的生产性潜能作为应对老龄化的有效策略。1981年,韩国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强调老年人仍然有很大潜力,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老年人的知识和经验应当被延伸并发展,而不是被忽略或浪费。1982年,韩国颁布了《成人及继续教育法》,1999年又颁布了《终身教育法》及《终身教育法实施法案及规定》《促进终身教育的综合案》等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个人或利益团体开展老年教育项目。1991年,韩国劳动部颁布了《老年人就业促进法》,鼓励老年人参加就业培训和辅导,并参与社会活动。为了支持老年教育的发展,2003年又推出了《老年教育专家培训计划》,资助22所大学的终身教育学院为老年学校、老年教育中心、老年大学的教师、管理者和从事老年教育的志愿者提供专门的培训,培养老年教育专家。[18]

三、国际老年教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999年,中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人口老龄化将伴随着整个21世纪始终。鉴于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工作,并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9]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深刻持久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20]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1]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为《规划》),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成为国家战略。《规划》近期至2022年、中期至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是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层面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和战略决心。《规划》提出了“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创新发展老年教育”的任务。[22]西方发达国家因为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从1973年世界上第一所专门针对老年人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图卢兹老龄大学成立至今,发达国家老年教育已经走过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老年教育经验,可兹我国老年教育发展借鉴和参考。

(一)推进老年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老年教育是因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产生的。与之不同的是,我国老年教育的兴起主要是老干部离退休制度改革的产物。因此,我国老年教育发起之初基本上都是老干部系统举办的老干部大学,老年教育的办学主体比较单一。[23]目前,我国老年教育办学主体主要是政府,不管是机构老年教育、远程老年教育还是社会老年教育,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不同部门举办的,包括老干部部门、老龄问题工作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等,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对老年教育的重视。但由于我国整体上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加上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单一办学主体的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年教育的发展,无法满足老年人口日益增长的老年教育需求。据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统计,2017年全国共有各类老年教育机构61964所,在学学员8147410人,其中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只有983所,在学学员388350人,分别只占前者的1.59%和4.8%。[24]而同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到2.41亿,能够到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机构接受老年教育的比例只有3.38%。可见,推进老年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发展多种形式老年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由于我国老年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支持政策尚不明确,要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老年教育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鉴于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法国第三年龄大学的经验,以政府主导的方式,调整现有绩效工资政策,允许高校将学费收入用于调动相关办学人员积极性,鼓励高校利用自身学科专业优势,举办老年大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这既是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代高校社会服务的新路径,也是快速扩大老年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2019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2688所,而据全国高校第三年龄大学联盟统计,当年举办老年大学的普通高校只有150所左右,占比只有5.6%。如果每所普通高校都举办一所老年大学,以每所老年大学4000人规模计,每年可以有超过1000万老年人受益,超过目前所有在老年教育机构就读的学员总数,而这还不需要政府额外经费投入。

(二)推动老年教育组织形式多样化

当前我国老年教育组织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通过举办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形式开展,除此之外的老年教育形式比较少。今后,应该借鉴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经验,在继续办好学校老年教育的同时,实现老年教育形式的多样化。

在城市地区,文化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可以整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社区教育资源以及公共文化设施,举办各类老年教育讲座、实现老年教育与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有机融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老年人口众多,而高校和职业学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农村地区博物馆、图书馆等各类文化设施又比较缺乏,在城市地区可行的老年教育之路在农村地区未必可行。这就要求我们另辟蹊径,把未来老年教育尤其是农村老年教育的发展重点转移到大力发展远程老年教育上来。从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来看,我国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经具备发展远程老年教育的必备条件。据统计,2018年,我国农村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8.58%,农村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9.01%。[25]根据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国行政村4G覆盖率将超过98%,农村互联网普及率明显提升。[26]当然,城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开展远程老年教育更是没有任何障碍。总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们打造虚拟学习空间,实现老年教育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共享,弥补老年教育实体机构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提供了新契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等途径,为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以及由于身体原因或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无法前往实体机构学习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接受老年教育的机会,这将是我国未来老年教育的发展方向。

(三)拓展老年教育功能

我国老年教育成立之初,对象主要是离退休的老干部,目的主要是满足其愉悦身心的精神文化需求。老年教育的课程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退休教育,二是娱乐、健康、陶冶情操方面的教育;三是养生保健方面的教育,四是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教育,五是生命教育。其对应的教育目标主要是帮助即将退休的职工作好心理准备,科学合理地规划退休生活;帮助老年人掌握保持健康的知识和方法,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帮助老年人掌握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避免与现实社会脱节;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理性看待老年期的病痛和死亡等。[27]可见,老年教育往往比较注重甚至只注重老年人个体需求的满足和个体功能的实现,而对于老年教育的社会功能认识不足甚至视而不见。与很多发达国家注重老年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功能相比,中国老年教育基本上都属于“老有所乐型”的教育。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了“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的具体任务,明确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力资源总量足、素质高。”在我国持续低生育率、新生婴儿数持续下滑的现实背景下,未来我国劳动人口短缺的问题将不可避免。今后,必须切实转变将老年人视为国家负担和社会包袱、会给社会带来压力或危机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老年人是财富、仍然可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思想观念。扭转只注重老年人个体需求满足的倾向,更加注重老年教育社会功能的发挥。根据时代发展的趋势和老年人的不同需要设置新课程,将重点放在增加职业培训内容、满足老年人力资源二次开发的需要上。在这方面,我们的职业院校,包括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都是大有可为的。这些学校可以举办或参与举办老年教育,开设更多针对老年人的技能培训课程,一方面满足部分身体健康老年人发挥余热、在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解决一部分老年人确实因生活贫困必须谋求生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社会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彰显老年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四)多渠道筹措老年教育经费

由于我国老年教育在兴起之初主要是为了满足离退休老干部的精神文化需求,主要由政府部门尤其是老干部部门主办,其经费投入当然主要依靠财政经费投入。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老年教育,老年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但相对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相对于新时代老年人日益高涨的老年教育需求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

今后,在继续坚持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本质、继续加大政府对老年教育投入的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老年教育来源渠道多元化的经验,将重点放在通过税收减免吸引社会团体、各类公益基金投入老年教育上。据了解,即使是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尽管也属于公益性机构,但却不能享受大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必须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多种税费,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老年教育的税费减免,更加无从谈起。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将制约各方举办老年教育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可以通过财政资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动员各方力量共同举办或参与举办老年教育。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富裕阶层所需的个性化、特色化老年教育,也可以探索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采取全成本收费。

(五)加强老年教育法律保障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总体而言,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各级各类教育专门法仍然存在缺失现象,至今没有一部《终身教育法》,更没有专门的《老年教育法》,老年教育仍然处于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推动的境地,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世界上老龄人口规模最大、老龄化速度最快且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作为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重大举措,加强老年教育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老年教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在老年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既要继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的“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各种权益需要被特别保护”的立法思想,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开拓创新,树立“老年期仍然是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时期,老年人力资源可以开发利用”的立法思想,在终身教育立法的框架内,在天津、山东等地方老年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将长期处于人口老龄化社会这一基本国情,适应“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28]等现实国情,尽早出台专门的《老年教育法》和促进老年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老年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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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较教育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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